梧州市税收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9
1、对设在梧州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,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24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、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:享受15%优惠税率的企业,按15%税率减半计算;享受24%优惠税率的企业,按24%税率减半计算。
2、对设在梧州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,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、电力、汽车、食品、医药和高薪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,自治区支持用高薪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、制糖、林产、建材、钢铁锰业、化工、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3、对在梧州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4、旅游资源开发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5、对设在梧州市的上市公司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6、对区外企业、单位和个人到梧州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对外的生产经营所得,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7、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、有色金属、汽车、制糖、食品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8、新办的高薪技术企业,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9、对新办的特色农业、水利企业、林业企业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10、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11、从事港口、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上述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,经企业申请、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12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,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。
13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的40%的税款。
14、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,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